新疆发改委此前发布的《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
《规定》明确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是指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或汇集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企业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规定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电储能设施所充电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
以下为此前公布文件全文:
日期:2020-05-28 | [复制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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