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佛山市发改委草拟了《佛山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相关程序要求,现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共5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反馈。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型业主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尽快形成规模,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由市、区两级政府安排奖励和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和投资者进行奖励和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市、区按照2:8比例,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业主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
(1)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达到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4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奖励。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
在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对2014 -2015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三、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复核。
(二)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复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三)供电部门职责
区供电部门负责对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