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及个人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奖补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再次申报补助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申报,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供电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奖补资金,并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将奖补资金申请函(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佛山供电局。
(三)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区申报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确定的奖补名单及由市级承担的奖补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供电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联合下达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
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一)奖补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
(二)奖补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三)年终未用的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诚信申报。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奖补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报资料真实、齐全,否则承担相关违规责任。
(二)严格审查。各级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企业及个人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三)强化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规必究。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前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