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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3-09-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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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了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优先并网,全额收购的政策,并对装机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给予补贴。大力发展光电建筑一体化,率先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补助。鼓励应用分布式光伏照明电源,属公益性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非公益性的给予相应补贴。对年生产能力300兆瓦及以上、单晶硅光电转化效率18%、多晶硅光电转化效率17%及以上的晶硅电池和年生产能力50兆瓦及以上、光电转化率8%以上的薄膜电池生产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强化专项资金扶持,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优化重组。

一、加快建设光伏电站


对光伏电站项目,优先并网,全额收购。装机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3元,2015年建成投产的为1.2元。上述上网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暂执行三年,期间随国家定价的调整而调整。电网企业要按照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与企业结算,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大力发展光电建筑一体化

将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率先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图书馆、体育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宾馆、写字楼、厂房及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1兆瓦及以上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优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上网发电项目享受光伏电站电价政策;对50千瓦至1兆瓦(不含1兆瓦)的“自发自用”式项目,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并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项目每瓦补助5元,2015年为4元,所需资金按照5:3:2比例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

三、鼓励应用分布式光伏照明电源

对采用光伏组件建设的景观照明、路灯、信号灯等项目,属于公益性的,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所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非公益性的,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光伏电源建设投资按照每瓦补助5元,2015年为4元,所需资金按照5:3:2比例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2012年至2015年,对年生产能力300兆瓦及以上、单晶硅光电转化效率18%、多晶硅光电转化效率17%及以上的晶硅电池和年生产能力50兆瓦及以上、光电转化效率8%以上的薄膜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称“骨干核心企业”),省级及以下财政将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对获得国家支持和省补助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骨干核心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转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强化专项资金扶持

2012年至2015年,省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出口基地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要对光伏产业给予重点倾斜,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化、技术改造、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和国际市场开发等,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光伏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项目,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省、市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对光电建筑一体化和分布式光伏照明电源,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从2013年开始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追加规模。

六、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搭建银行和企业资金供需对接平台,加大推介力度。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发展前景好,特别是光伏行业的骨干核心企业,要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有效信贷支持,并积极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出口融资产品和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鼓励并支持光伏企业在跨境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鼓励投资公司投资光伏产业,支持骨干核心企业和社会资本组建光伏产业创业或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融投担保集团要积极为光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七、支持企业优化重组

鼓励骨干核心企业对现有中小企业整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组建大型光伏产业集团。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利用再就业和职工安置补助资金,对兼并重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光伏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省级“巨人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开发扶持体系要向光伏产业倾斜。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企业需求不定期举办光伏产业人才专场招聘活动,依托河北人才网建立全省光伏产业紧缺人才需求发布平台,促进光伏产业人才的市场配置。加大光伏产业人才公共服务力度,落实好各地各单位对光伏产业人才的工资、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建立光伏企业重点人才与所在市、县领导联系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除按国家规定多晶硅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光伏制造业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尽早完成对有关支持性文件的审核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和核准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对于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在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环境保护、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和节能审查评估。总容量1万千瓦以下、具备并网条件的公用光伏发电项目,省级电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准许接入并网函;对自备和1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光伏发电项目,省级电网企业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网公司并积极盯办,取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准许接入并网函。加强对光伏生产骨干核心企业宏观指导,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避免盲目扩张,杜绝乱赞助和铺张浪费行为。

十、优先配置资源要素

对于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水、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鼓励企业利用荒山、盐碱地,以及煤矿沉陷区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对非永久性用地可以征租结合,并可多点打捆报批。对光伏发电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减一增一”支持政策,新增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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