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光伏扶贫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发挥光伏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阴县范围内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光伏项目建设及督查电站运维责任落实等日常工作,做好光伏扶贫项目的备案、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甄别、资产收益审核管理及分配等;县财政局负责省市县资金拨付,协助做好资产收益分配监管;县供电公司负责村级电网改造升级,确保满足光伏电站发电上网消纳需求,电站的电表安装调试、抄表结算,并及时发放上网电量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光伏电站日常管护、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收益贫困户的审核,对光伏电站村级收益资金使用和再分配进行批复。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所在乡镇(街道)、村参照制定运维管理办法,并聘用日常管护人员1名,原则从对供电知识有所了解或经培训后的人员中选用,务工费用由镇、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日常绩效考核统一发放。
第六条 运维企业(湖南世纪能效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光伏电站运维期内的电站消缺、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电站质保外的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从各村电站收益中支出,因运维不当、不及时产生的损失由运维企业承担。
因电站工程建设质量或在质保期内损坏的电站,产生维修和更换设备的费用,按照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施工企业不按合同履行,由村委会请专业人员维修更换的费用从质保金抵扣。
第三章 电站的运维管理
第七条 日常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维护操作规范要求,对电站进行日常管护。每周对电站进行不少于2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确认电站是否安全稳定、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站内及周边附属物影响光伏发电。每月至少对电站光伏板面进行一次保洁和场区内一次除草。日常管护人员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村委会,并同时上报运维企业和乡镇。
第八条 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湖南世纪能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运维,各村委会(能源公司)与运维企业签订运维合同,运维管理费用从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中支付,并对电站日常运维管理进行监督;湖南世纪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智慧能源运维管理系统,负责光伏电站的数据采集、电站运行监控、运维管理业务。
第九条 运维企业(湖南世纪能效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立专业的运维团队,配备光伏电站日常巡检、运维、维修所需要的车辆、工具、仪表和相关实验器材,满足现场运维需要。同时制定电站安全操作、巡检维修及工作日志制度等报县发改局、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运维企业(湖南世纪能效科技有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巡检,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小型缺陷,现场恢复正常发电运行,确保电站正常运行;对于较大的缺陷,由运维企业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消缺,需更换设备的缺陷应在36小时内完成消缺恢复正常发电运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和扶贫办等部门,以防止问题蔓延和扩大,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每次巡检、设备检修、隐患故障排除要有相应的记录,并报县发改局和县扶贫办备案;各村要安排专人做好巡检维护记录台账。
第十二条 运维公司和村委会共同保障电站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因拆迁等原因需对电站进行拆除、改动、处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定期对光伏电站运维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及运维企业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湘阴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