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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不低于10%丨宁夏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1-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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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宁夏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储能设施,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富集、电网送出断面受限地区,鼓励新增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储能装置,建设电网区域性共享储能设施,创造共享储能电站盈利模式。

文件还明确配置原则,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此外,文件还提出对储能产业链相关企业在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土地供给、示范运营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政策服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区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区能源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及建议,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委能源发展处。


联系人:李莹

联系电话:0951-5044601

传  真:0951-8301962

邮    箱:nengyuan_nx@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加快自治区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峰备用容量,促进我区新能源消纳,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引导和信息服务,推动储能设施合理开放,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创新引领、示范先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各种形式的技术、机制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试点作用,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行先试,形成万众创新良好氛围。


市场主导、改革助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储能领域。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灵活性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优化储能项目布局。重视上下游协调发展,优化从材料、部件、系统、运营到回收再利用的完整产业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储能,健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有序竞争。


(三)发展目标


依托我区清洁能源聚集优势,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建设“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项目,并在全区推广应用;“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探索储能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应用,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全面显现。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一规划。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抽水蓄能及电化学储能等储能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加快配套建设,促进网源荷储协调发展。


(二)优化开发模式。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储能设施,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富集、电网送出断面受限地区,鼓励新增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储能装置,建设电网区域性共享储能设施,创造共享储能电站盈利模式。优化新增新能源区域储能开发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光储”“风储”“风光储”等一体化开发模式规划布局新能源,配置储能是新能源优先开发的必要条件。


(三)明确配置原则。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从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四)推进示范工程。鼓励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大力引导社会投资,试验示范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装备及应用,大力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及“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示范工程。


(五)建立市场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将电储能交易纳入现行宁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中,规范交易品种,明确价格机制,通过市场发现储能价格,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弥补调峰不足,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发展。


(六)促进融合发展。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促进储能基础设施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相关信息分级接入调控系统,服从调控机构调度管理,提高储能资源利用效率。


(七)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储能应用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防控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细分安全责任界面,全面提升储能安全防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促进储能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储能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


(二)统筹规划引领。系统谋划储能设施建设、示范运营推广等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加强各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提高电网调峰能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率。


(三)强化政策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政策,加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储能建设及运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储能产业链相关企业在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土地供给、示范运营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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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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