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安全和电力保障是基础
方案提出清洁发展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包括:清洁发展与系统安全的关系、与电力保障的关系、与系统成本的关系。
这“三个关系”与在电力系统运行所呈现的“双高”“双峰”特性紧密相关。“双高”特性是指,电力系统呈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的“双高”特征,系统转动惯量持续下降,调频、调压能力不足。“双峰”特征是指,我国用电需求呈现冬、夏“双峰”特征,峰谷差不断扩大,北方地区冬季高峰负荷往往接近或超过夏季高峰,电力保障供应的难度逐年加大。
处理好清洁发展与系统安全的关系、与电力保障的关系,主要涉及电力系统技术方面和机制方面的工作。这两个关系非常重要,最能体现电网作为现代社会关键基础设施的重大作用,也最能体现电源、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水平的高低,需要包括电网企业和电源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处理安全和保障问题主要还是围绕能源电力领域自身的加强与完善,主要解决途径包括优化能源结构、不同种类能源的协同;加强能源电力领域与“云大物移智链”先进ICT技术融合,建设智慧能源系统;加强能源电力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与新装备研发与应用等。在紧急状态下,能源安全与保障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与兜底作用。
近期国外的极端天气造成的断电事件以及近些年我国局部地区屡创新高的用电负荷等情况,都对我国的电力系统安全与可靠保障工作有重要警示和督促作用,一刻不能松懈和忽视。这是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重视用电价格水平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类效益”
在“处理好清洁发展与系统成本的关系”部分,方案提出了如何疏导电力系统为服务新能源并网和消纳而增加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问题,并认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需要着力疏导能源供应侧成本上升与需求侧成本较低的矛盾。对此,笔者有如下认识:
一是应该将电力系统服务新能源大发展产生的相关成本进行拆分和解构分析,要让账目更清晰。笔者认同,服务新能源大发展,电力系统源网荷储各环节的建设和运营成本都要增加的事实和观点。但是考虑到电源、输电、配电、用电及储能等不同环节所具有的市场特性、经济特性的差异(主要是完全市场化、垄断性、半垄断性等,详见《对一个误导性概念的纠正》),需要分情况对待和分析,理清哪些成本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按照“谁造成,谁付费”的原则或是市场竞争等)得到回收的,哪些成本需要通过政府定价回收的(特别是以输配电价等形式回收)。当前最重要的一问题就是加快解决电力系统灵活性资源定价,包括抽水蓄能电价、化学储能相关价格问题等。为此,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深入分析由新能源大发展造成的电力系统成本变化情况,根据各部分成本的市场特性和经济特性提出相应成本的疏导办法,尤其需要重视哪些成本应该增加到输配电准许成本中,哪些成本可以通过专项基金方式疏导。
二是深入研究用电价格水平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类效益”——电力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户,电价水平调整产生会产生不同的效应和效益。电力系统效益是指用电价格水平提高对电力系统各构成方(主要是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产生的效益。通常,一定限度内的用电价格水平提高,将会增加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的收入,可用于相关企业改善经营,在弥补成本后,可能会提高相关企业的再投资能力和发展能力,这属于电力系统正效益。然而当用电价格水平提高程度超过“某个限度”时,用电需求进入“价格抑制状态”,造成用电量显著减少,进而可能会造成电费收入不增反降(因为电费收入是电价与用电量的乘积),这属于电力系统负效益。可见,找准提高电价的“限度”对电力系统效益至关重要。
本文的社会效益是指除电力系统效益之外的其他效益总和,即非电力系统效益。此类效益由于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作用机制复杂、利益相关方多,所以需要系统深入研究分析。在分析提高电价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之前,应该梳理一下电价水平调整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
笔者认为这些影响至少包括:(1)对用电行为的影响,电价水平调整,会影响居民用户对用电的“重视程度”,电价提高到超过其可承受的限度后,减少用电量成为必然选择,生活质量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2)对生产行为的影响,电价水平调整,特别是分时电价调整,通常会影响高载能企业的生产计划、经营成本,如果电价水平提高造成的经营成本增加难以通过其他成本的降低进行有效对冲的话,很多企业通常只能提高产品价格,进而会影响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3)对地方经济的影响,电价水平的调整,直接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吸引力“电价洼地”通常是很多考虑产业转移企业的优先因素,进而对地方产业结构、GDP与就业产生影响;(4)对科技创新的影响,电价水平的调整,会增加各类用户对节能高效产品和服务的青睐,进而从下游需求端吸引上游研发端的加大科技研发和投入,增加节能高效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结合上述影响,可以看出,电价水平提高,会因为用户类别不同、行业特点不同、地区情况不同,会产生非常复杂的效应和效果,需要系统深入研究分析。关键是结合上述不同情况,找到各种情况的电价调整限度。
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深入研究用电价格水平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类效益”,支撑相关政策制定。
三、采取更加开放、共享的心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方案提出,“电网企业责任大。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关键是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尤其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我国95%左右的非化石能源主要通过转化为电能加以利用。电网连接电力生产和消费,是重要的网络平台,是能源转型的中心环节,是电力系统碳减排的核心枢纽,既要保障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又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电网企业面临保安全、保供应、降成本的巨大压力,同时自身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公司要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在碳减排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笔者非常认同上述对电网和电网企业的定位,充分体现了电网企业在电力领域的“龙头”地位和“引领”作用,电网企业未来一个阶段还将是“电力新生态的搭建者、组织者和统领者”。正因如此,电网企业就不能将自己当做与其他从事市场化业务企业对待和要求。电网企业在重大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该采取更加开放、共享的心态,围绕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发展,围绕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价格合理供电服务,带动尽可能更多、更有实力的企业一同发展,共同维护好、建设好电力新生态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系统性强、复杂程度高、涵盖面广的宏大工程,任何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一个产业都不可能单独完成,需要多家企业、多个行业、多类利益相关方的协同。
建议电网企业深入研究并区分“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创造的市场机会与企业责任,采取不同的策略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方案提出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在电能替代、综合能源服务、办公节能减排、电网节能等方面会产生很多市场机会,可以采取与优质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委托运营等方式。对于电力大数据、碳资产管理等业务,可采取适度开放,特别是企业非商密部分数据、信息在法律许可前提下,可与有实力有信誉的优质社会资本合作开展,或是将具有公益属性的数据、信息,择机择时向社会发布。相信电网企业有此能力、有此魄力和胸怀。
为方便读者阅读,先思录将方案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原标题:对国家电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的三点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