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如果债权人不投票或投弃权票均视为未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只有债权人通过现场参会、网络投票或邮寄表决票等三种方式之一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投同意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表决通过。管理人提醒广大债权人,如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将可能导致超日太阳重整失败并破产清算,致使所有债权人蒙受更大损失。管理人希望广大债权人支持超日太阳重整工作,投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4年10月16日
管理人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