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4]47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
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个派出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工资、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等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调动了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光伏发电项目明确由升级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按备案方式管理。项目备案等管理环节的效率显着提高,为光伏发电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我国光伏应用在全国多个领域以多种方式全面发展,形成了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企业与个人积极投资建设的良好局面,我国光伏产业进入到了产品制造与市场应用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但是,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展的情况下,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给光伏电站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光伏电站的规划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具备建设光伏电站条件的地区,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优先安排结合扶贫开发、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等建设的具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光伏电站项目。
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光伏电站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定需求等,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标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三、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的,应提出规范的备案管理要求。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则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在光伏电站前期工作中企业间正常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合作应依法合规进行。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利益有偿转让。已班里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为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想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班里备案手续。
五、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想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六、严肃处理光伏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光伏电站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的管理,结合派出机构通报的监管信息,对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企业的投机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对于通过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光伏电站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指导规模,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后,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确定纳入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量和投资主体,并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及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监督督促协调项目抓紧落实电网接入、土地使用等建设条件,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并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原则上应在备案当年开工建设并在年内建或投产。年初确定的项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备案的,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该项目,被替代的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可纳入下年度的建设规模。
八、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全额上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光伏电站建设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备案和建设进度等信息,并抄送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定期对光伏电站开工及建设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发现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转让中的非法行为,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