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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特急文件剑指光伏电站项目投机
日期:2014-10-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继10月中旬连发两条通知后,10月28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再次剑指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中的投机获利行为。同期,江苏开始组织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

连出三条监管通知


《金证券》记者昨天下午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能源局28日向各省以及相关单位下发了特急文件《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下称新通知)。新通知指出,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给光伏电站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此之前,能源局已连发两条加强项目监管的通知,在业内引发了震动,“路条”买卖利益链被指将受到重创。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

10月12日,《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又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要坚决制止。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红炜对《金证券》记者说,能源局短时间内密集发文,字里行间透露出新的监管思路。“光伏产业是一个非完全市场化产业,监管部门正在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间寻找平衡点。”

密集政策攻势下,各地也开始加强监管。《金证券》记者注意到,10月28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文称,将组织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
专项监管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江苏省内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火电项目的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落实电源建设规划目标,促进新建电源项目及时投资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倒卖”路条受打击

新通知称,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同时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

红炜对《金证券》记者说,各地对新建光伏项目的申请标准各有说法,而且存在寻租行径,所以“路条”往往并不一定配置给了最优选的企业。

一位光伏业内人士亦对《金证券》记者表示,“路条”倒卖生意收益诱人,此前一些没有资金、技术能力,但是“长袖善舞”的光伏企业也会积极申请“路条”,然后通过倒卖给其他投资商谋取利润。新通知要求合理配置项目资源,减少了“路条”倒卖的运作空间。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新通知明确要求,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红炜对《金证券》记者表示,“路条”转让价格一般在0.3元-0.5元/瓦,推高了建设光伏发电站的前期成本。在监管政策收紧的情况下,这种投机行为应该会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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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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