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仍是
光伏电站规划的主体,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但各地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由国家能源局下达。具体实施程序是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指导规模,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确定纳入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量和投资主体,并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
自从去年
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按备案方式管理后,在一些地方和项目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的现象,为此,《通知》要求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光伏电站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定要求等,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标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备案管理是光伏电站开发的关键环节,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闭环监管”是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也是保障《通知》内容切实实施的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