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现状是各家真正要开发
光伏项目的企业拿不到项目资源。各大央企发展新能源的动力都很足,但最大的瓶颈就是项目资源不足。而一些没有任何资质的小企业通过某些渠道拿到项目资源目的就是为了出售挣差价,其中就形成了一个灰色利益链条,也增加了开发企业的成本。
我们认为,三条通知是政府对各地光伏倒卖路条现象,特别是上述媒体的报道,下达的专项监管通知。
国能监管[2014]445号,相比以前增加了“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的内容。
国能监管[2014]450号工作目标是“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国能监管[2014]477号标题就是“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1)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2)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重申国能监管[2014]445号,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严肃处理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
(4)加强光伏电站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年初确定的项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备案的,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该项目,被替代的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可纳入下年度的建设规模。
通知通过前期配额分配时对投资主体增加门槛,投资主体变更需重新备案,处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行为,以及9月前不能完成的项目可被替代等方式,让真正要开发光伏项目的优质企业能够拿到盈利不受电网接入和并网影响的项目资源,对做实事的企业是重大利好。
(四)简化流程,加快配额分配及电站建设。
今年到目前为止各地投产任务完成的情况差也跟上述情况有直接的关系,前三季度新增并网容量都不到6GW。长此以往,对整个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肯定是不利的。为此,国能新能[2014]445号和国能新能[2014]477号都增加了个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度指导规模分配的时间,一个月。“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一个月内,确定纳入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量和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
通知给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一个月时间分配配额,制度上杜绝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之间长流程造成的电站建设无法如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