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国家资金补贴和本市奖励支持。
(一)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擅自拖延项目进度导致规模指标失效。
(三)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公司未按照规定收购
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