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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八)鼓励在本县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专业企业。对经县发改、经信、供电局共同认定的上述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与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二减半”的政策。

(九)对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其他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具体审批流程: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县发改局受理备案申请后,结合景区、新城二期等相关规划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并抄送市发改委——项目业主凭备案文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电力部门受理后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市发改委依据备案文件、电力接入确认单,向项目所在地核发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指标。

只有纳入规模指标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才能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扶持政策。

(十一)电量补贴资金结算及支付方式。项目运行后,由电力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月全额结算;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季度向电力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按月向业主单位转付国家、省、地方补贴资金。属居民光伏并网的可不用在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每季度凭电力部门抄录的发电量直接到税务部门开具结算和补贴发票。

(十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市发改委、财政局、电力局共同发文的温发改能源〔2013〕44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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