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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我国居民电价偏低,下一步将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日期:2021-06-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家发改委在答复网民关于“建议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多用清洁的电力资源”的留言时提到,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

6月24日,中国政府网刊发了上述答复信息。一陕西网民在此前的留言中建议称,“现在电力装机已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电力设备出力不足,特别是火电厂,设备利用小时数连续几年下降,全国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已低于3000小时/年,近一半机组常年闲置。鉴于电力已经饱和,不再短缺,为改善人民生活,保护环境,建议完善原来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多用清洁的电力资源,少用煤取暖或做饭。”

对此,国家发改委答复称,“长期以来我国试行较低的居民用电价格,居民电价较大幅度低于供电成本,是因为工商用户承担了相应的交叉补贴。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电价偏低,工商业电价偏高。”

国家发改委透露,“按照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电成本、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居民电价机制。”

事实上,若居民用电阶梯电价逐步完善,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的话,户用光伏的项目收益将迎来进一步增长,且其市场也将更加广阔。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提到,“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清洁的电力资源,少用煤取暖,《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明确,适宜‘煤改电’的地区,要通过完善销售侧峰谷分时价格制度,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等,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

另据国家发改委官网介绍,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于2012年7月实施,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地体现了“保基本”的改革理念,促进了社会公平。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而在当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21年2月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要求“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多年以来,已有不少民众反映 “定价跟不上生活水平提高”。

譬如,2020年9月,浙江媒体“小时新闻”曾刊发时评文章称,“设立阶梯电价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同时,抬高用电大户的用电成本,引导社会节约用电。在这个制度下,用电量能达到第三阶梯的应该是极少数,可如今,我们身边这么多人纷纷反映电价过高,就需要引起重视了。”

文章强调,“现有的阶梯电价标准是2012年7月1日实施的,距今已有八年的时间,当年的标准是根据当年的生活水平、用电量制定的。现在八年过去了,这八年也是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八年,生活水平在提升,家用电器普及,用电量势必也在提升。”

事实上,江苏、广东等省份已在今年对居民阶梯电价进行了调整。

据江苏媒体“交汇点”2021年2月报道,记者从江苏省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相关规定,江苏结合省情实际,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据悉,新方案将于3月1日起开始执行。

报道称,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而广东省发改委则在答复省政协委员《关于取消“阶梯电价”、实行同网同价,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提案中透露,2021年4月底,为照顾多人口家庭的实际情况,广东省发改委出台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规定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在现行基础上各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的电量基数;家庭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不执行阶梯加价。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我国居民电价偏低,下一步将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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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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