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试点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屋顶资源,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二)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有整合各方面资源,以整县方式开发建设的条件;(三)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特别是日间电力负荷较大,有利于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保障电力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建设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五)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