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助。
(四)有效利用“屋顶资源”。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76吨标煤以上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上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五)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新建大型商场、大型房产、大型企业等建筑物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支持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六)鼓励银行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创新融资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构建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
(七)供电部门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光伏发电项目,争取政策扶持。
四、其它事项
(一)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发改(物价)、经信、科技、财政、供电、规划、住建、环保、招商、安监、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市光伏发电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光伏发电项目,决策项目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光伏发电项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负责。
(二)光伏发电项目需经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程序和省、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实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资金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开始享受本政策,期限定为3年。本意见与本市其他政策或上级政策重叠交叉时,按从高或从优享受,已享受其它专项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本意见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