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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2014〕2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1-1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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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一)重点推进屋顶分布式发电系统建设。支持各类电力用户和投资主体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在工商企业、工业园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构筑物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条件下,适度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场所建设光伏电站。鼓励个人在住宅楼和独立的住宅建筑物屋顶(家庭户用)开展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二)鼓励光伏发电系统专业化运营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在自有屋顶上投资建设光伏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从事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业务的专业化运营服务企业。支持资金实力较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组建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高电站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能力,降低光伏发电电站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发电效率。完善光伏发电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规范。

(三)完善项目计划和备案管理。光伏发电项目落实国家有关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建设和管理。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条件,由市发改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光伏电站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
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管理。

(四)实施光伏发电电量补贴。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五)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要求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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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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