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无电光伏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60号)、《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3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电光伏工程建设内容为:对于电网延伸供电范围之外的无电地区,由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中节能集团以及中兴能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所分配区域独立光伏电站和光伏户用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责任,解决5.08万户20.1万人无电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作为解决本地区无电问题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相关的各项协调、衔接、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项目法人是其负责区域内无电光伏工程的建设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宣传等工作。
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无电办”)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受自治区无电办委托,由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电力设计院、新疆电力科学院3家技术支持单位和8家项目法人各指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系统技术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负责本项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审查、产品抽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