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法人按国家能源局《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金太阳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国家申请“金太阳”补助资金。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 专委会确定无电
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技术方案和招投标要求。
第七条 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进行招标,开展建设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工程进展,对项目法人的阶段性建设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中标产品的首次送审、发放前的抽检和审查、入户抽检审查等工作,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九条 光伏户用系统发放前,项目法人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验收指南》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是其建设的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法人解决运行维护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法人做好相关工作,并对运行维护情况和供电状况进行监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