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可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设的方式出资。
第十四条 首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各项目建设所在地(州)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按照《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和管理资金,项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后,项目法人提出清算申请,清算后的总投资(含国家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如有结余,连同后续到位的国家下拨的运维资金用于后期无电建设和运维。
第六章信息和宣传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州)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法人根据国家能源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负责本地区无电建设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每月向自治区无电办报送设备运行和宣传工作情况。自治区无电办将适时考核并通报。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项目法人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无电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本企业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建设运行和信息宣传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补贴资金,建设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央投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