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一是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
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
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二是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各级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开通项目办理“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5元/千瓦时。二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生产制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鼓励市、县(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有序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在我省西部,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土地租赁方式。在“三化草原”、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区域,大力开展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对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并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九、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光伏发电企业竞争择优,并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光伏设备与产品。从转换效率、成本优化、售后服务等方面入手,推广高新技术和生产工艺,通过延长产业链,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尽快制定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应结合我省光伏产业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