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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政发〔2014〕2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4-12-1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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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菏政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精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优化布局、优胜劣汰及开发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发挥企业主体地位,积极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大力推广光伏应用,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培育壮大光伏相关服务业,实现光伏产业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

力争到2015年年底,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现有光伏生产制造企业,使其光伏组件产量达150MW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MW以上。

二、积极扩大推广应用

(一)择优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电网接入和土地资源优势,利用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矿废弃地,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稳妥择优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市建成光伏电站装机150MW。(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菏泽供电公司)

(二)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建筑、旧建筑改造等原则上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要求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鼓励在路灯照明、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市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60MW。(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菏泽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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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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