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政策条文 » 正文
 
国能综新能[2014]99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2-2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ppl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进度安排

(一)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建议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起草工作;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已有课题研究基础上,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单位于2015年3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建议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5月底前形成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在征求电网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后,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2015年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对相关内容提出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建议继续完善规划初稿,8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省(区、市)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2个月内,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修改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拟发布的规划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开展规划研究及各项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结合,重点定量化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认真听取专家和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统筹协调本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并具备可实施性。

请各单位按有关要求抓紧开展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适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联系人:邢翼腾 010-68555840 010-68555050(传真)

邮 箱: xingyiteng@126.com

附件:   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12月16日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国家能源局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