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市企业屋顶
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居民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水库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鼓励和推进屋顶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市场)、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拥有符合光伏建设条件屋顶资源的单位。)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独立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各地各部门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电场沙地、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涉及耕地和林地的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片面追求建设规模,不超越承受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三)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各县(市、区)要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2014年全市要争取建成150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见附件),统筹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欧阳爱兰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年度光伏建设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和督查;协调解决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县(市、区)要成立县级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名单报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各项目归口单位牵头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全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指标任务,结合县(市、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分配。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可再向省能源局争取新的指标;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酌情减少第二年的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扩大推广范围。
一是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符合建设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屋顶,原则上要全面推行屋顶光伏发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公司,拥有符合光伏建设条件屋顶资源的单位。)
二是现有、新建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且具备屋顶资源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四)规范市场秩序。
为规范屋顶市场,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建设分布式发电的屋顶,由各县(市、区)对屋顶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的模式进行,采用屋顶租赁或电费收益回报的方式回报给项目屋顶业主,并签订相关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独立电站项目均由当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项目备案前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屋顶(土地)、并网接入等条件,保证项目备案后能及时开工建设。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组件选型、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应取得屋顶(土地)所有者、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独立电站项目(装机20MW以上、35KV以上电网接入),由于国家和省限制其建设规模,各地在项目备案前应先向市能源局衔接落实建设规模后再予备案。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地面电站项目备案前要充分征求国土、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意见,对土地难以落实或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国土、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对备案后6个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考虑纳入当年全省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国网鹰潭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