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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光伏补贴政策
日期:2015-01-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huj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二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补贴。

三、宁波市光伏政策

依据文件:甬政发〔2014〕29号、甬经信电子〔2014〕282号

1、规划规模

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370兆瓦。

2、电价政策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四、湖州市下辖市光伏政策

依据文件:德政办发〔2014〕141号

1、德清县县级光伏政策

1)规划规模

通过3年时间,力争在我县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80兆瓦,到2017年全部并网发电。其中到2014年底,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兆瓦;2015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

2)电价补贴

在我县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其中,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年补贴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对享受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奖励。家庭、居民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

2、安吉县县级光伏政策

依据文件:安政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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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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