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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要解决哪些问题?
日期:2014-02-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ppl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涉及多方面问题。由于有些问题涉及到多部门、多层级管理,所以还需要联动协调,给出一个具体妥善的解决方案。

  第一,在光伏发电的建筑物产权问题上,需要达成共识。目前,国家电网只承认拥有大产权的房屋住户拥有自主上网发电的资格。但是,还存在着一部分小产权房的业主希望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电网实际上也为他们提供了用电服务,但当这些人建设光伏电站时,却不允许其并网发电。这不仅有失公平,更会丧失一部分潜在的光伏电站建设者。

  据了解,这一部分人很多并不在乎光伏发电能否赢利。他们更多考虑的是由于身处农村,购电价格参照农村标准,要高于一般城市电价。如果采用光伏发电,不仅节能环保,还能节省用电费用。虽然在国家没有落实补贴的前提下,节约的费用比起光伏电站建设初期的投资来说,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是,对于高于城市电价的农村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

  第二,示范区内外有别,市场区域性垄断。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96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名单。

  18个示范区包括:北京海淀、顺义;天津武清;河北高牌店,保定英利工业园;山东泰安高新区,淄博高新区;江苏无锡,南通;安徽合肥;广东三水工业园;新余高新区等。

  示范区项目总规模1.823GW,其中2013 年开建749MW,剩余2015 年完成。这18个示范区项目几乎是由国企或地方光伏企业来主导,这其中包含了两个不平等:

  首先,示范区项目和非示范区项目享受补贴的不平等。示范区内项目可以享受国家的补贴政策,示范区外却不能;其次,示范区内指定项目提供商与其他企业主体的不平等。作为示范区项目,园区内企业不得再自行指定光伏电站项目的承接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也限制了民营企业和国企的平等地位,不能积极发挥市场竞争的机制。因此,赋予国企和民企平等的市场地位非常重要。

  第三,各地方电网对并网没有细化标准,因此会出现不同地区对申请批准的标准不一致。有些个人在递交申请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

  例如,北京不同区县的供电公司对并网标准的解读不一致。有的供电公司需要交全套图纸,才接受并网。有的还需要满足其他准入条件。在某种程度上,电网公司在接受并网的同时,是在压缩自己的发电量,培养无形中的竞争对手,对自身利益造成冲击。但是,从长远角度、从大处着想,绿电不只节能环保,还是对电力结构的有益补充。所以,这就需要电网公司在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间找到平衡点。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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