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联合光伏召开“联合打造,全民众筹——光伏互联金融战略联合新闻发布会”。一时间,媒体热炒,“众筹”扑面。适逢业内朋友发问,笔者忍不住在微博上冒了一泡:“联合光伏通过众筹模式募资意在吸引眼球。第一,偷换了众筹的概念;第二,众筹是融资行为,监管机关暂时不会批准许可。此事忽悠不懂金融人士尚可,其它企业比照概念去做,风险极大。”
众筹是一种融资行为,主要用于小额风险投资,它的特点是积少成多、英雄不问出处。网络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众筹。2013年被美国《快公司》杂志评选为能源领域十家最具创新力公司之一的马赛克,自2011年5月成立以来,主要通过网络众筹方式已经募集超过600万美元,为18MW多的个人屋顶光伏项目提供了融资服务。
马赛克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将经过严格筛选,把附有财产险的已签署电力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配合提供项目装机、预测年发电量、贷款人、贷款年限和利率等信息,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向基础门槛为25美元的投资者展开众筹。马赛克是以向项目业主收取贷款发放费,向投资者收取1%的平台年费获得收益。
享有固定收益的屋顶电站项目需要资金,追求这一风险收益比的中小投资者可以提供资金,网络众筹平台将二者进行市场化撮合,无疑是一个既简单又成立的商业结构,笔者以为非常适合个人屋顶光伏电站的建设融资。
遗憾的是,网络众筹在当前中国不具备生存的法律前提,联合光伏的网络众筹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笔者说“偷换概念”是因为,此次募资目标为1000万,对象为10万元的投资者,如此规模、如此形式是否符合网络众筹的初衷值得探讨,事实上“是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做”。进入现代经济社会以来,但凡募资,无不众筹,只是现在多了一个网络平台而已。冠以“网络众筹”,自然时髦很多。
其二、因为研究光伏众筹,笔者不久前专门请教了人总行、银监会相关领导,对于网络众筹得到如下回答:1)国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持观望态度;2)研究制定政策的主管单位为人民银行;3)已经发生的众筹,属融资行为。一个项目的募资对象超过200人的,证监会可能会过问;不超过200人的,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可能会过问;4)中国的法律对于“非法集资”缺少明确的规定,已经或计划开展此网络众筹业务的小心为上。
以上回答,解开了笔者在研究网络众筹的过程中有过的一个困惑:一家著名网络众筹公司的创始人,在被证监会谈话之后关闭了这一网站,如果定性非法集资,也应是银监会的事情,何劳证监会?原来这家网络众筹公司的单一项目融资一定是超过了200人。笔者在研究中也注意到,著名的Kickstarter、IndieGoGo还有马赛克公司所以大行其道,是基于美国已具备的基础法律环境,2012年生效的《创业公司融资法案》中第三章专门就众筹的融资方、投资方、平台进行了严格限制。法国的网络众筹开展顺利,其2014年已成为首个制定众筹监管法规的国家。
在经济学意义上,交易的原则是:在法律完善的基础上,只要供求双方同意交易结果,交易的风险是由交易双方自己承担的,与第三者无关。遗憾的是在中国常常不是这样,交易平台上完成的交易风险却要政府承担。正是因为此,国家细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出台难,光伏金融创新自然也难。联合光伏推出网络众筹的第二日,人行副行长刘士余发表《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笔者始终搞不懂什么叫“顶层设计”,改革是难以顶层设计的。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是:改革从来是走在政策,更走在法律的前面。中国的产业环境需要改革是事实,企业家们必须面对现实也是事实,只有合规发展,基业才能长青。
参阅资料:
《马赛克光伏众筹改变能源融资模式》
《中国创业者众筹融资的三个案例》
《雷火沙龙第一期:众议国内众筹平台》
《房地产众筹平台Realty Mogul红到发紫 中国有无希望?》
《众筹之路,机会与困境并存》
《简评国内类Kickstarter众筹网站现状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光伏与互联网金融试水分布式电站 电站投融资模式掀创新风暴》
《联合光伏将建首个众筹模式光伏电站 收益率待定》
《众筹模式入乡随俗》
《解读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法国互联网金融的深刻变革》
来自: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红炜(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光伏产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