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JXC2014024
本中心接受 绩溪县长安镇人民政府、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的委托,以询价方式采购 风光互补微动力 污水处理系统三套,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询价须知
1 、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并同时符合本询价函“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2 、对本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请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 9 时 00 分前,将报价文件密封包装后递交至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业务股 (派专人递交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均可,但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达本中心, 未密封将拒收) 。
3 、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表示认可采购方提出的采购需求,且不可撤 回。报价文件有效期为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起 60 日。
4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价款、税金、运费、装卸费、货物运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前的安装等其他费用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修费用。
5 、供应商 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6 、 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付 95% 款项 ,余 5% 作为保证金一年期满后 7 日内付清。 付款人:绩溪县长安镇人民政府和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分别支付相应部分。 本中心不承担付款责任。
7 、在递交报价文件前一天,请关注本中心网站(绩溪县招投标网、绩溪县政府采购网)补遗答疑栏有无变更公告,如有,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因供应商未按更正后的内容报价导致报价文件被询价小组认定无效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8 、成交供应商自我中心通知中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领取成交确认书,否则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9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分别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参见附件。
10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确认书时出具:供应商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或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采购需求
1 、项目预算:长安镇 2 套 15 万元,上庄镇 1 套 7 万元。
2 、采购内容:
3 、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保修期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不低于原厂家的承诺。
4 、供货期限:中标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本项目,采购方于 30 日内验收。
5 、供货地点:绩溪县长安镇项目实施地、绩溪县上庄镇项目实施地。
6 、保修及售后服务要求: 1 、设备整体保修不少于 1 年; 2 、太阳能光伏组件及风力发电机保修不少于 20 年; 3 、蓄电池系统 5 年内免更换。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具有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
3 、设备有合格证书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
4 、有成功的风光互补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示范点;
5 、参与本采购 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投标之日止三年内】。
6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保证金
1 、保证金的缴纳
( 1 )保证金金额:本次询价的保证金为人民币 肆仟肆佰元整 (¥ 4400 );
( 2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及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 保证金应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 9 时 00 分前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及账号(以到账时间为准)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绩溪县支行,收款人:绩溪县招投标中心,账号: 1317096009200043563 。
开户银行:绩溪农村合作银行,收款人:绩溪县招投标中心,账号: 20000260016110300000018 。
供应商可选择其中一个账户缴纳保证金( 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JXC2014024 号 保证金) 。
( 3 )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转账。 不接收现金。
( 4 ) 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己的账户汇(转)出,不得请其他供应商代汇(转),不得从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汇(转)。除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与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相一致的结算账户汇(转)保证金外,供应商汇 ( 转 ) 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 5 )未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自动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履约合格后凭验收单无息退还(验收单在绩溪县招投标网上下载)。
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做出处罚决定:
( 1 )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报价文件的;
( 2 )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3 )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
( 4 )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5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6 )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编制报价文件要求:
1 、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 1 )封面;
( 2 )报价函(格式见附件);
(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环保专项设计资质复印件;
( 5 )设备合格证书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6 )成功的风光互补微动力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示范点证明材料;
( 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8 )售后服务方案。
2 、报价文件一式两份,在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 、报价函应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报价函仅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 报价文件 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办法 , 以保证报价文件不至于散开或用简单办法不能将任何一页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仅用订书订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六、评审事项
1、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2 、成交原则: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次低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推荐三名预成交供应商;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在监管部门监督下抽签确定排名。
3 、无效投标情形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将在资格, 性审查时被视为无效;
①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②保证金的缴纳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将在符合性审查时被视为无效;
①报价文件的编制不符合询价文件第五条第 3 款要求的;
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③采购内容、技术要求、保修期限、供货期限等未响应询价文件第二条要求的;
④报价截止时间后递交报价文件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七 、联系方式
采购人:绩溪县长安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汪来根 联系方式: 13605637713
采购人: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顺文 联系方式: 18956360686
集中采购机构: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联 系 人:程克云、程佳
联系电话: 0563-8173106 传真: 0563-8173106
详细地址:绩溪县城锦屏路 12 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长安镇人民政府
上庄镇人民政府
绩溪县招投标中心
2014 年 7 月 4 日
附件: 询价采购公告(JXC2014024).doc.rar